检察官查看A公司的财务票据。
随着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检察院依法监督的一起涉案金额高达507万元的虚假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近日,A公司负责人向沈北新区检察院送上一面锦旗。那段在炎炎夏日里奔波取证、抽丝剥茧的办案经历,再次浮现在承办检察官李雪松的眼前……
结算遇阻
炮制“假官司”
郭涛和郭宇是兄弟俩,在共同经营的A公司里,郭宇是法定代表人,但真正的老板是郭涛。
2007年4月,A公司承接了某房地产开发项目。2008年8月,项目工程已经基本完成,但甲方却因故不能进行结算,导致A公司工人工资、工程劳务费、材料费等都没了着落。
A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后,郭涛生出一个大胆的想法:找好友吴刚帮忙,配合自己演一出戏,由郭涛派弟弟郭宇与吴刚签订虚假的工程承包协议,伪造工人工资明细表以及欠条,制造出吴刚参与施工并被A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假象。
郭涛以为,只要拿着自己败诉的判决,就能增加自己与甲方谈判的筹码,因为牵扯到那么多农民工工资,甲方应该会快速结款。吴刚觉得,自己只需要出庭应诉,就能帮好友的忙,还能从中捞得些好处,于是欣然接受了郭涛的计划,痛快地答应帮忙。
2014年2月,吴刚手持工程承包协议、工人工资明细表及两张欠据,将A公司诉至法院,追讨569万元工程款。在庭审中,双方迅速“确认”欠款数额为507万元。2014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A公司给付吴刚工程款507万元,A公司未上诉。
好友反目
牵出合谋骗局
但之后发生的一切并没有按照郭涛预想的方向进行。拿到法院判决书的他找到甲方后,甲方仍然未予理睬。更让郭涛没想到的是,吴刚因为没有得到好处费竟然与他反目,还拿着胜诉判决书主张“债权”,试图将507万元据为己有。对此,郭涛向多个部门举报吴刚涉嫌诈骗罪,声明吴刚“没动一锹一土”,所谓的工程承包协议和欠款都是虚构的。
2023年8月,沈北新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收到线索后,迅速进行初步审查。承办检察官李雪松经研判认为,那份“高效”下达的判决背后,隐藏着诸多疑点:原告吴刚无法提供购买材料的票据、施工图纸,对法官询问的管线来源、施工细节等问题更是“记忆模糊”,甚至找不到一个农民工到庭作证。而被告A公司在原告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不仅未提出异议,反而爽快地承认该笔债务,原、被告顺利“敲定”欠款金额。
完整的工程施工怎会连一张供货单都不留存?被告的“爽快认账”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秘密?针对该案中的疑点,沈北新区检察院迅速启动调查核实程序。但摆在办案组面前的第一道难题,是与吴刚的正面交锋。当检察官依法向吴刚询问时,他拒不配合,只留下一句“去法院调档,所有的事情都不要再问我,看法院判决就行了!”
取证受阻后,办案组将目光转向A公司的财务档案。在堆积如山的票据中,办案组终于找到了关键证据:包括工程协议书、购货协议书、工资表、工程支出费用明细表、发票凭证、支票存根。其中,A公司与某管理处签订的《协议书》以及与李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某管理处和李某某才是真正由A公司找来施工的团队。这样一来,吴刚提交给法庭的两份工程承包协议与我们发现的这两份协议就存在冲突了。”承办检察官表示。
吴刚到底有没有施工?如果吴刚提供的协议是假的,上面为何会有A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宇的签名?检察官对郭涛进行询问后,那段“哥俩好”的合谋往事逐渐清晰:2008年,A公司因工程款回笼困难,郭涛与好友吴刚合谋炮制虚假债务,企图通过法院判决向A公司的债务方施压催款,增加谈判筹码。然而,A公司最终并没有实现债权。计划落空后,吴刚因未分得好处费与郭涛反目,试图将这507万元“空头债”据为己有。
依法监督
原审判决被撤销
为确保案件审查的精准性,办案组启动了“穿透式”调查模式:一方面从财务票据、施工记录等书证入手,比对公章、签名的真实性;另一方面通过交叉询问证人,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询问的证人包括当年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材料员、安全员及技术员,材料采购员,工程监理等,这些证人均表示,吴刚并未参与该项目施工,工人也是由郭涛雇用的。
“与吴刚在原审法庭询问环节的模糊表述不同,具体施工人员都能准确描述出管子的直径大小,地下如何走线,哪些地方曾出现过什么问题又是怎么解决的,且这些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承办检察官说。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沈北新区检察院还邀请了区人大代表、律师及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召开听证会,三名听证员一致支持检察机关对该案启动监督程序。该院检委会经讨论认为,该案存在两大核心问题:一是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关键证据支撑,吴刚无法证明其实际施工;二是新发现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足以推翻原判决,证实案涉协议系伪造。
2023年11月6日,沈北新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4年11月7日,法院再审后,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吴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检察官表示,本案中,郭涛与吴刚的合谋行为发生在2014年,虽然不涉及虚假诉讼罪,但敲响了警钟:在建设工程领域,部分市场主体试图通过“打擦边球”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认为法院判决是“万能钥匙”,可以帮助解决债务纠纷,殊不知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损害司法权威,更可能面临刑事追责――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修正案中增加了虚假诉讼罪,以惩治频现的虚假民事诉讼行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虚假诉讼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郭涛拿到再审判决书后彻底卸下了压在心中多年的“大石头”,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虚假诉讼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但真相永远藏在细节里。作为法律监督者,我们必须要有掘地三尺的执着,更要有不枉不纵的担当。”李雪松说。如今静静挂在沈北新区检察院荣誉墙上的那面锦旗,既是对办案工作的肯定,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期许。(王玲 孙笑天)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