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雨晨
7月16日,“男子寄107万元油卡遭快递员变卖”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榜。据报道,自4月24日起,江苏扬州的梁先生通过快递向客户寄送了5个包裹,内含数百张加油卡,总价值107万元。收件方以“公司账户冻结”“财务休息”等理由拖延付款,出于风险控制考虑,梁先生召回了其中3个包裹。结果,开箱后发现所有加油卡不翼而飞。
随后,梁先生通过查询加油卡激活记录发现,所有发出的加油卡的激活时间均早于他授权派件的时间。他还在二手销售平台上发现,消失的加油卡出现在该平台上。“售卖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和负责我包裹的快递员联系方式是一样的。”梁先生怀疑,快递员勾结客户在二手平台抛售套现。梁先生以遭遇诈骗为由向扬州市警方报警。6月13日,警方向梁先生下发“立案告知单”。
为了防止包裹丢失或损坏,梁先生曾特意购买了“定额保”,每个包裹保额约5万元。但是理赔员却表示,每个包裹仅赔偿500元人民币,总计赔偿2500元。目前,梁先生已起诉这家快递公司,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
快递员与客户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快递公司对内部员工监管不力,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快递公司要为员工犯罪行为担责吗?保价5万元只赔500元合理吗?本期【你问我答】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宜前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问:快递员与客户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答:如果快递员利用其接触、运输包裹的职务便利,非法将梁先生价值107万元的加油卡据为己有(或与他人合谋据为己有),并在二手平台变卖套现,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即属“数额特别巨大”),那么其行为就涉嫌构成盗窃罪或职务侵占罪。
据报道,梁先生“怀疑快递员勾结客户”,如果客户确实与快递员合谋,则客户很可能与快递员构成盗窃罪或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帮助犯或教唆犯)。
此外,客户如果虚构理由拖延支付货款,也可能单独构成诈骗行为(骗取货物不付款),如果客户不知情,那么客户的行为主要是民事上的违约(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梁先生可向其追索货款。
问:快递公司对内部员工监管不力,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快递公司是否要为员工犯罪行为担责?
答:首先是民事赔偿责任,这也是最主要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快递员在派送包裹(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盗窃客户财物,造成巨大损失。虽然是个人犯罪行为,但因其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快递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是行政责任。快递公司对其员工的监管存在重大疏漏,可能违反《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行业规定,面临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再次是合同违约责任。梁先生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未能安全、完好地将包裹送达,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快递公司是否要为员工犯罪行为担责的问题,刑事方面,如果是员工个人的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由其个人承担。快递公司本身不构成犯罪的主体,除非有证据证明公司管理层组织、指使或参与犯罪。民事方面,快递公司需要为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快递公司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问:保价5万元只赔500元合理吗?
答:保价5万元只赔500元不合理。
首先违反了保价约定。保价的核心意义在于托运人支付额外费用,声明货物价值,承运人承诺在发生损失、损毁时按声明价值赔偿(或按比例赔偿)。声明价值5万元,却只赔500元,严重违背了保价服务的初衷和合同约定。
其次显失公平。赔偿金额(500元)与声明价值(5万元)以及实际损失(107万元)相比,差距巨大,显失公平。
再次存在格式条款问题。快递公司的保价赔偿规定通常是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如果快递公司未充分提示说明“保价5万元只赔500元”这样的极端限制赔偿条款,或者该条款明显不合理地减轻了快递公司的责任、加重了客户的责任、排除了客户的主要权利(获得合理赔偿的权利),则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保价为客户提供了一种风险转移机制,确保贵重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时能得到相对充分的补偿,减少损失。在发生纠纷时,保价金额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保价的意义应通过公平合理的赔偿规则、充分告知与透明、严格执行与诚信、监管与规范等来彰显。赔偿规则应体现保价的价值。主流做法是按声明价值赔偿或按声明价值与实际损失的比例赔偿。设置远低于声明价值的固定赔偿上限严重损害了保价的意义,使客户支付保价费失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