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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被撞死,主人索赔“法事超度”费……

央广国内 2025-07-27 11:21:36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爱犬被撞死,主人提出火化费、“法事超度”费、精神损失费等“高价索赔”。近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仅支持原告的火化费诉讼请求。

  2024年11月,陈某某驾驶旅游观光车,行驶至万宁市礼纪镇某新村路口时,不慎碾压王某的宠物狗后驾车驶离,致王某的狗死亡。王某报警后,万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找到陈某某,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某自称宠物狗死亡后难忍悲伤,于2025年2月将陈某某以及某民宿起诉至万宁市法院,要求陈某某和某民宿赔偿火化费1000元、“法事超度”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5000元。

  万宁市法院审理查明,万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划分予以确认,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100%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被告陈某某系被告某民宿的员工,其在工作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因此,某民宿应对王某的狗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陈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王某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是否有依据及如何进行赔偿问题,万宁市法院认为,王某的狗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进行火化,其支出火化费1000元,有相应的票据予以支持,法院予以确认。王某主张“法事超度”费3000元,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也不是必要的支出,其主张“法事超度”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规定,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狗死亡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对王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万宁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民宿赔偿原告王某损失10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解释,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宠物死亡,如果车主存在过错,如超速、酒驾、闯红灯等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并撞死宠物,且主人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那么车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狗主人王某牵绳遛狗,已经尽了管理义务,法院支持了王某关于宠物狗火化费的合理赔偿。

  作为一种宗教仪式,超度被视为一种对逝者的尊重和缅怀。“法事超度”费的性质属于民俗类的支出,非法定赔偿项目。司法实践中,情绪价值缺乏一个可量化的标准,不等同于法律价值,法院不支持此类诉讼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一般是侵害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遗物、照片等)受损,该案之所以未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是因为宠物在法律上属于财产,一般不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司法实践中,对于宠物死亡时,饲养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尚有争议,法院往往会分析因宠物死亡是否造成主人严重的精神损害,或者宠物是否具有特殊人身意义(如导盲犬),综合多方面因素决定是否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