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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擅自扣划致市民35万存款突然清零 该担何责?

央广国内 2025-07-31 12:59:14

7月30日,

“市民在银行存款35万取款时余额为0”

的消息,

引发广泛关注。

存款35万元,

为什么取款时余额变成了0?

原来系银行发现该市民为连带保证人后

擅自扣划其存款

用于偿还担保债务。

银行擅自扣划致市民35万存款突然清零 该担何责?

35万元存款单

事情要从2013年说起。当年,江苏的康某曾为赵某向银行的2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赵某到期未还款,银行起诉后虽获生效判决,但未执行到位。

2024年,康某在该银行存入35万元(定期存款,拟用于儿子结婚),银行发现后擅自扣划该笔存款以偿还担保债务,导致该账户清零。

康某认为银行擅自且超额扣划,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超额划扣部分9万余元,并赔偿35万元定期到期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康某存在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蓄安全的义务,其越过司法程序擅自扣划行为违法。最终判决银行退还康某超额扣划的9万余元,并赔偿其到期利息3000余元。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有人认为银行违法了,

有人质疑为什么没有账户密码

也能扣划?

有人则提醒不要随便为别人担保。

银行擅自扣划致市民35万存款突然清零 该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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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擅自扣划致市民35万存款突然清零 该担何责?

那么,

银行是否有权未经司法程序

擅自扣划保证人的存款?

银行擅自扣划行为

是否构成违约或侵权?

会有何法律后果?

保证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华北电力大学(北京)金融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陈燕红的专业解读!

1、银行作为债权人,是否有权未经司法程序擅自扣划保证人的存款?银行擅自扣划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或侵权?会有何法律后果?

陈燕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银行作为债权人无权未经司法程序擅自扣划保证人的存款。从法律关系看,银行与保证人之间存在双重法律关系:一是存款合同关系,二是保证担保关系。在存款合同关系中,银行负有的核心义务是保障存款安全并按约定向储户支付本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使保证人同时是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人,银行也不能直接通过扣划存款实现债权,因为保证担保关系的履行需遵循法定程序。

从保证责任的实现路径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虽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并由法院依法执行。银行擅自扣划行为既违反存款合同中“取款自由”的约定,也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这种擅自扣划行为同时构成违约与侵权:一方面,银行违反存款合同中保障储蓄安全的主给付义务,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银行未经授权处分他人财产,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存款损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

银行这种擅自扣划行为,可能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首先是民事赔偿责任:银行需返还被违法扣划的款项,让客户的资金状态恢复到扣划前。同时,对于因扣划行为给客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等,银行必须予以赔偿。其次是违约责任:银行与客户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私自扣划违反合同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银行要承担继续履行(返还扣划款项)、采取补救措施(如消除不良影响)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再次是行政处罚:金融监管部门会对银行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如责令银行改正私自扣划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2、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责任范围是什么?是否包含超额扣划?若保证合同中有“直接扣划条款”,该条款是否有效?

陈燕红: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责任范围由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明确限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一范围具有法定刚性,在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时,保证人仅需在上述法定范围内承担责任;若约定超出主债务,则超出部分因违反担保责任从属性原则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条,保证人有权主张仅在债务人实际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履行义务,超出部分可通过诉讼要求返还。

关于“直接扣划条款”的效力,需结合合同约定与法律程序综合判断。若条款明确约定债权人有权扣划保证人账户资金,且扣划范围严格限定在主债务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内,则该条款合法有效。然而,若条款未明确扣划条件或允许无条件扣划全部存款,可能因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关于保证范围的限制性规定而无效。

3、保证人的存款被扣划后,担保人和借款人之间是否自动成立新的债务关系?保证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燕红:保证人的存款被扣划后,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不会自动成立新的债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该权利性质为法定代位权,即保证人在代偿范围内取代债权人地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并未创设新的债务内容。

保证人可通过以下路径维护合法权益:首先,追偿范围包括代偿款本金及合理资金占用利息。代偿款以实际扣划金额为准,资金占用利息通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根据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条,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其次,追偿权的行使方式包括协商与诉讼。保证人可先与借款人协商返还代偿款,协商不成时可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提交银行扣划凭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等证据主张权利。此外,若存在多个担保人,符合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如约定相互追偿、构成连带共同担保或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保证人可向其他担保人分担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需特别注意,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权。若银行擅自扣划行为超出保证合同约定或法律授权范围,保证人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主张银行侵权,要求返还超额扣划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