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上海浦东一小区的外卖配送规定
引发了骑手的集体吐槽。
多位骑手反映,进入该小区必须乘坐摆渡车,同行需按顺序逐个配送,送单时保安全程陪同,其余骑手需在车内等候,送餐平均要比其他小区多花10多分钟,导致订单频繁超时。
有骑手反映加5元转单都无人接单,不少外卖员表示以后再也不送这个小区了。当地平台配送相关负责人表示,接到骑手反映后,已经在尝试与物业接触,保障业主体验的同时维护骑手权益。
物业工作人员回应称,该制度已实行数年,因快递员相对固定可自由进出,外卖骑手人员流动大故设限制。目前物业暂未收到业主的投诉,小区里还是有外卖员接单。
许多网友认为小区规定对外卖骑手过于严苛,送餐流程繁琐,物业以“安全”和“管理”为由设置的限制缺乏合理性,保安全程陪同却未优化配送效率,建议物业直接承担配送责任或者引入机器人配送,可以减少骑手负担。
那么,外卖员因物业规定超时被罚款,责任谁来承担?物业的管理范围和权限是什么?是否有权限制外卖骑手进入小区?业主能否要求物业和平台保障其正常收取外卖的权益?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主任尤金堂律师的专业解读!
1.外卖员配送餐品的过程中因物业规定导致超时被罚款,该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是否侵犯了外卖员的劳动权益?如果侵犯,外卖员可以依据哪些法律条款进行维权?
尤金堂:外卖员因物业规定导致超时罚款的责任承担需结合其与平台的用工关系认定。外卖员与平台的用工关系是判断责任的关键。司法实践中综合考虑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因素进行认定,若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如平台对骑手存在“强从属性”管理,可从“入职、考勤、接单、薪资、评价”等环节认定劳动关系),则平台对骑手的超时罚款需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得随意扣减劳动报酬);若因物业不合理规定导致超时,骑手可向平台主张不承担罚款责任(平台若因此受损,可向物业追责)。若为劳务关系,则需看合同约定,但仍需遵循公平原则。
若平台因物业规定导致的超时扣罚骑手工资,可能侵犯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外卖员可依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主张劳动报酬权。骑手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物业公司是否有权限制外卖骑手进入小区?物业公司可以管理的范围是什么?其管理权限是什么?
尤金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是“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其管理权限源于两点:一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需明确管理事项);二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因此,物业公司有权基于业主授权和合理管理目的限制外卖骑手进入,但限制措施需符合比例原则;其管理范围限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不得滥用。
物业公司可限制外卖骑手进入,但需满足:一是有合法依据:需取得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授权(而非物业单方面决定);二是措施合理:限制需为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如人员流动大带来的安全风险),且不能过度影响骑手正常配送(如“必须乘坐摆渡车+全程陪同”导致配送时间大幅增加,可能超出合理范围)。若物业无业主授权或措施明显不合理,则属于“滥用管理权”。
3.业主因外卖员集体“拉黑”小区导致外卖无法正常配送,是否侵犯其合法权益?业主能否要求物业和外卖平台采取措施保障其正常接收外卖的权益?
尤金堂:业主因外卖员集体“拉黑”无法正常接收外卖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业主可要求物业调整不合理管理措施,可要求平台履行协商义务保障配送服务,法律依据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等。
业主权益的法律依据:业主作为外卖服务的“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包括选择外卖配送服务)。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有权要求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物业限制需平衡安全与便利)。若因物业限制导致外卖员集体“拉黑”小区,业主无法正常接收外卖,可能侵犯其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调整管理措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公司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若其管理措施导致业主权益受损,业主可要求物业整改(如调整外卖骑手进入规则);要求平台协商解决,平台作为外卖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保障配送服务的正常进行(合同法的“附随义务”),业主可要求平台与物业协商调整规则(如外卖平台负责人已尝试接触物业);或者通过业主自治途径:若物业拒绝整改,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修改管理规则(如调整外卖骑手进入的限制措施)。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婵婵 见习记者 张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