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南宁市兴宁区原区委副书记、区长林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林涛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私欲膨胀,唯利是图,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项目承揽、城市建设有关业务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林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林涛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南宁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兴宁区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