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多家企业向长江排放危险废物2万多吨,造成损害超亿元

新浪国内新闻 2025-08-27 17:46:28
最高检:多家企业向长江排放危险废物2万多吨,造成损害超亿元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8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披露了多家企业向长江排放危险废物、导致超亿元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犯罪情况。

案情显示,2018年至2023年3月,黄某雇用陈某等人,租用芜湖市鸠江区长江岸边一处废弃厂房,私自铺设暗管连通至长江。李某某、王某某等中间人明知黄某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将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的稀硫酸、废盐酸等危险废物运输至厂房内,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置的情况下,交由黄某通过暗管直接排向长江。直至案发,黄某等24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向长江直排23125吨危险废物。经鉴定,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6亿余元。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该案件。2023年3月20日,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区分局立案后,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2023年9月27日,鸠江区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经调查,鸠江区检察院认为,各违法主体的侵权行为相互关联、相互结合,最终导致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各自参与的偷排数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2024年1月至9月,鸠江区检察院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对黄某等24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分批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各违法主体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费用、鉴定费用等共计1.1697亿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无力一次性承担891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由,向鸠江区检察院提出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申请,拟通过废酸液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升级,在相同产能前提下实现危险废物零排放。经专家多轮论证后,最终确认技改抵扣上限金额为3013万元(占赔偿费用总额的34%),剩余赔偿金采取三年内分期支付的方式现金赔偿。

2024年10月25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30万元不等,判决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处罚金2万元至600万元不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在法院主持下,鸠江区检察院与除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外主动赔偿的5家企业、5名自然人达成共计674万元的损害赔偿协议,目前已全部履行完毕;追究其他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113万余元,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