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0日,我首次列席审理室务会,就遭遇“考题”。会上,前辈们接连发问:“韦某收3万元,是受贿还是收礼金?”“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还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建议记过还是记大过?理由是什么?”我一时语塞。
谢委员随即点拨:“判断受贿还是收受礼金,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利用职权谋利,要先看韦某职务,再查送钱人动机,是否有请托事项。”“送钱人是韦某管理的项目承包商,想让其加快审批。”“最后综合情节、态度等裁量因素,作出准确的量纪,给予什么处分。”他结合案情拆解,一针见血点明了案件审理的核心逻辑,我茅塞顿开。
后来我发现,其他案件主审人也遭“追问”。去年室务会审议100多件案子,5件案子因讨论调整定性,谢委员常抛关键问题,引导众人补漏,工作中时常充斥着“硝烟味”。
我问梁主任为何如此,她说:“案件审理部门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案件的‘关口’‘出口’‘窗口’,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守住案件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努力做到精准发现问题、精准把握政策、精准作出处置,真正实现对干部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历史负责。如果案件质量失守,将直接动摇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信力!”我豁然开朗。这种“硝烟味”的背后,是对工作的高度负责和对细节的极致追求。
一次,室务会集体审议一名某局干部刘某在开展乡村振兴帮扶工作中不作为,没有为帮扶对象申请产业奖补,造成群众损失的案件,审理组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失职失责。但是,谢委员提出另外一个观点,认为还不够精准,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由于刘某的不作为,导致脱贫户应当享受的补贴没得享受,实质造成了群众损失,应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更加体现该案本质特征。其他同志经过充满“硝烟味”激烈讨论分析论证,最终一致同意,将刘某的违纪行为认定违反群众纪律。
自此,我更深刻理解了这“硝烟”的分量。无论是作为案件主审人站上“答辩席”,还是作为协审人参与讨论,或是旁听集体审议,每一次充满“硝烟”的室务会都成为我成长的宝贵阶梯,不断精进审理实务技能、实战经验。每一次参与质辩,我都在反复打磨证据链的硬度、校准定性量纪的精度、夯实程序规范的牢度,只为打造经得起检验的“铁案”。在充满“硝烟”的“战场”中,我经受了磨砺和考验,业务能力、工作水平得到了稳步的提升。
不到一年的时间,我就主审案件25件,协审职务犯罪案件2件。印象最深的是在协助审理周某严重违纪违法案。当时有同志提出“周某的行为是权色、钱色交易”,但我在协审的过程中,发现权色、钱色交易证据不充分,我提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权色、钱色交易解释,该行为属违反廉洁纪律,廉洁纪律本质特征是侵犯党员干部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该案没有证据证实周某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谋利而与之交易的情节,而是基于感情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应当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认定违反生活纪律予以处理更为恰当,我的意见经过集体审议后,获得大家一致同意,最后该案成为精品案。
如今我明白,审理干部的自信,源于对案件质量的较真,更源于守护纪检权威、助力从严治党的担当。这“硝烟”,正是纪检工作的生命线熔炉。(柳州市柳城县纪委监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