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央广国内 / 正文

总台报道有反馈丨“善意取得”守护粮农 28万货款终解冻

央广国内 2025-10-31 14:56:19

  在10月30日的法治在线节目中,报道了河南原阳的粮户的遭遇。卖了一百多吨小麦,赚了28万元,这笔钱刚打入账户就被贵州警方以涉诈为由冻结了。此时,小麦已经被收粮的人拉走,这导致当事人无法动用这笔钱,面临着“钱货两空”的艰难境地。

  总台报道受到了各方关注,法治在线记者独家了解到,目前,当事人账户已被排除涉案嫌疑,孙先生、全先生等人的银行账户已被贵州警方解冻。那么,孙先生他们究竟经历了什么?下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这起案件始末。

  总台报道有反馈

  当事人账户已被解冻

  2025年9月14日,河南新乡的孙先生在抖音平台结识了一名自称叫“孙志伟”的网友,向他咨询粮食收购的问题。孙先生与开粮站的朋友全先生以及“孙志伟”三方沟通价格后,并没有第一时间达成交易。

总台报道有反馈丨“善意取得”守护粮农 28万货款终解冻

  10月7日,计划买粮的人给孙先生再次发来信息,询问小麦的情况。在随后的网络聊天中,对方最终确定以每斤1.22元的价格购买全先生的小麦。

  10月15日,“孙志伟”的表弟受托来到粮站,前来查看小麦的质量。

总台报道有反馈丨“善意取得”守护粮农 28万货款终解冻

  10月17日,对方给孙先生的账户上转账28万元,并在“孙志伟”表弟的监督下,装车拉走了三车小麦,共计114吨。完成交易后,孙先生向全先生支付了全部货款。

  但是,到了10月20日,粮站老板全先生发现这28万被贵州警方冻结了。在向新乡原阳警方报案后,孙先生和全先生了解到,这笔钱涉及了贵州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件。

总台报道有反馈丨“善意取得”守护粮农 28万货款终解冻

  10月30日,贵州警方已将28万元粮款当事人孙先生、全先生等人的银行卡解冻,随后,河南新乡原阳警方立即带领几名当事人前往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总台报道有反馈丨“善意取得”守护粮农 28万货款终解冻

  当事人 孙先生:警方说是一个贵州的受害人在网上被诈骗了,投资股票基金,其中有一笔28万转到我的卡上。

  记者:发现你的银行卡被冻结,包括你家里人的银行卡也会冻结,到后来解封了,虽然没有人告诉你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但是从您的判断,您觉得是什么原因?

总台报道有反馈丨“善意取得”守护粮农 28万货款终解冻

  孙先生:我觉得我们是合法的交易,我们没有参与,也没有涉嫌违法。警方查实以后将我们的银行卡解冻。心情特别高兴,把我们问题解决,让我们的生活也恢复了正常。

  赃款流向正常经营商户

  是否会被追缴?

  目前,警方对这起涉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可以看到,本案中孙先生、全先生的银行卡之所以被冻结,是因为这28万元涉及一起电信诈骗案件。

  电诈案件中,将涉诈资金洗白的手法层出不穷,有一类就是打着正常商品交易的名义,让一些商户成了电诈洗钱中的一环。当诈骗案中的赃款流向正常经营的商户,是否会被追缴,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来听听法学专家的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时方:财产损失者和在财产进行清洗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商户而言,他们本身在事实上没有接触,没有关联性,只是由于犯罪行为人实施了上游犯罪以后,又进一步对特定犯罪的所得进行了清洗的手段,将特定商户牵扯其中。如果是给他一个身份角色定性,他可能还是被他人利用的工具人。

  那么,这些商户通过正常市场交易取得的货款是否应被追缴呢?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时方:在民法典中,其中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就是认定双方之间的交易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涉案的财物本身就不属于要被公安机关追缴的对象。

  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合法权益应当受保护

总台报道有反馈丨“善意取得”守护粮农 28万货款终解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也就是说,当第三人通过合法交易取得财物时,即使该财物来源于犯罪所得,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其合法权益就应当得到保护。

  那么,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呢?

总台报道有反馈丨“善意取得”守护粮农 28万货款终解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彭新林:民法典讲得很清楚,三个条件,第一是受让人在受让的时候是善意的,也就是说你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这笔钱是犯罪所得。第二是以合理的价格来转让的。第三是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这个案件中小麦已经交付了,而且它也符合商业惯例,交易价格基本上是公允的,这个小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类似的判例在生活中并不鲜见

  这样的判例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这样一起案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经手加工黄金时先后四次私自藏匿黄金共计1853.83克,评估时价人民币744489元。被告人李某得手后将黄金典当或出售,所得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开销。公安机关从多家典当行查获了全部黄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多家典当行对黄金支付了合理对价,不能认定有恶意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继续向被告人李某追缴人民币705224元,发还给被害公司。

  虽然这些款项是被告人李某职务侵占所得,是涉案赃款,但典当行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所以,不能向典当行追缴,被害公司的损失还是要向李某追偿。

总台报道有反馈丨“善意取得”守护粮农 28万货款终解冻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时方:解铃还须系铃人,如何平衡上游犯罪的被害人的利益或者是和下游特定商户之间的利益平衡,归根结底还是要追究相关犯罪人的责任。上游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并不应当由特定下游商户来承担责任,因为他并没有过错。真正要责任追究,还是要找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来实现财产损失的追缴或者退赔问题。

  专家指出,这反映出,在类案中,既要保护上游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更要严厉打击真正的犯罪行为。

总台报道有反馈丨“善意取得”守护粮农 28万货款终解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彭新林:这个案件涉案的人数众多,这些商户,拉货的司机,包括后续他们把小麦买过去,又倒卖给别人。关键就是看他主观上是否知道这个钱来源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所得。如果他们不知道,是属于善意第三人的范畴,不构成共同犯罪。

  专家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孙志伟”那个前来查看小麦质量的表弟,其目的和动机,仍有待深挖。

总台报道有反馈丨“善意取得”守护粮农 28万货款终解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彭新林:“孙志伟”派的人帮他来看货,如果他完全是秉承“孙志伟”的授意,以收购小麦的方式来洗钱,他可能就是和“孙志伟”的共同犯罪。

  专家建议

  强化公权力机关告知和说明义务

  专家认为,在这一案件中,也反映出善意取得认定程序与涉案财物处置效率方面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带和改进的空间,程序性的保障和操作细则上的不足有待弥补。

总台报道有反馈丨“善意取得”守护粮农 28万货款终解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彭新林:我觉得可以强化公权力机关的告知和说明义务,因为依法采取冻结措施,还是要初步说明涉案的原因和相关的法律依据,来体现程序的公正。对于保护刑事财务处置中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很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