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婚前同居可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的话题一度冲上热搜,引发社会和舆论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明确“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

网友们讨论虽然热烈,但不乏误解和扩大解读。有声音担心婚前同居是否会被视为“事实婚姻”,乃至影响财产分割。专家回应:这一认定仅限于反家暴场景,与婚姻财产制度无关。
家暴案为何要先进行“家庭成员”关系认定?
有怎样的作用?
为什么家暴案要先进行“家庭成员”关系的认定?这一认定有怎样的作用?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又该如何处理?一起来看相关解读。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分别将牟某虐待案、马某某虐待案作为反家暴典型案例发布,两案的被告人都是长期辱骂、污蔑同居女友致其自杀,被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两案判决都明确:“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
这样认定有何作用?最高检检委会委员、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在发布会上表示,将具备共同生活基础的稳定婚前同居关系和精神虐待行为纳入虐待罪刑事评价范畴,是为推动刑法与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有效衔接,进一步消除反家暴“灰色地带”,织密新的社会生活样态下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网。
因为刑法规定的虐待行为需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一度处于反家暴的“灰色地带”。牟某虐待案中,牟某和陈某并未领取结婚证,缺乏“家庭成员”的身份认定,施暴者一度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最后,法院依据双方在某学生公寓以及两人各自家中共同居住,对双方的关系进行了刑法上的认定。
主审牟某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鹏介绍,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家庭成员”。牟某与陈某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认定了同居关系中的施暴者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才能认定同居关系中施暴者的精神侵害是虐待行为,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院教授虞浔分析,我国刑法中对“虐待罪”的界定已包含精神层面的侵害,例如讽刺、谩骂、侮辱人格、限制自由等。然而,由于精神虐待伤害隐蔽、取证困难,也常被忽视,被认为是“吵架”或“性格不合”。而事实证明,精神虐待的危害极大,可能引发受害者抑郁,甚至导致自杀。法院认定,这种持续精神摧残构成虐待,且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以“虐待罪”定罪。这样的判决传递出明确信息:即便没有肢体暴力,持续的精神侵害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能起到法律震慑作用。
婚前同居等于“事实婚姻”吗?
财产是否按共同财产分割?
“婚前同居关系被认定为家庭成员”,是否可以认定同居双方是“事实婚姻”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按共同财产分割?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研究员吕艳滨指出,不要做过度解读。“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注意限定的范围是“刑法意义上的”,这是它限定的法律边界,所以不能扩大解读,也不能误读。不能说这样认定颠覆了传统家庭观念,也不能说要改变财产分割和继承的规则。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具有婚姻关系,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同居不同于婚姻,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

虽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应得到法律保障。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如何分割?这在最高法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的原则。共同出资购置财产、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情况导致财产无法清晰区分,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因素,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事实进行分割。
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双庆表示,当前,越来越多恋爱关系的男女选择在婚前进入共同生活状态,应纳入“反家暴”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也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分男女老幼。比如针对同居男女一方子女、父母的长期辱骂导致严重后果,同样属于虐待行为,同样构成家庭暴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