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最近想买一个游戏账号,本已签订合同,卖家却反悔怎么办?近期,津南法院审结一起因虚拟财产即游戏账号转让产生的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代某签订了《虚拟财产转让合同(某游戏)》,约定代某向李某转让游戏账号使用权、装备及账号内其他财产,转让价格为450000元;合同签订日李某支付代某定金100000元,代某需在合同签订后17天内将账号上架游戏交易中心,指定交易给李某;如被告违约需返还原告100000元定金及100000元违约金,原告违约100000元定金不退。
合同签订后,李某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代某100000元定金。但代某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李某交付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并告知李某其已将游戏账号另售他人。代某返还李某定金100000元,但并未支付100000元违约金(定金罚金),李某遂呈讼法院。
庭审中,代某辩称自己欲出售游戏账号,故联系曾与其多次交易的第三人陈某某,双方共同协商案涉游戏账号买卖事宜。代某表示,自己签订的转让价格为450000元的案涉合同是陈某某与李某商谈好价格后,再通过陈某某将转让合同签署链接转发给代某签订的,但实际上,其与原告之间未形成合同合意。故代某认为,李某非真实受让方,陈某某系案涉合同实际履行主体。
代某收到李某支付的100000元定金后,将定金限期借与陈某某使用,由于陈某某未按时返还,代某认为陈某某违约,故代某将案涉游戏账号转卖给案外人。代某认为本案最终违约方是陈某某,申请追加陈某某为本案第三人后,针对陈某某提起反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代某虽与第三人磋商合同事宜,但实际签约方是代某和李某,且定金由李某支付。因此,双方是合同关系,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其间,代某既未要求修改合同主体信息,也未向李某核实其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更在未通知李某或者与李某协商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账号过户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系买方为合同目的顺利实现所做的担保,现李某主张代某应按照定金条款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李某支付定金100000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数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鉴于合同标的为450000元,因此,代某应双倍返还定金180000元,考虑到代某已经返还100000元,故还应依据定金罚则再返还80000元。
被告代某收到判决后,主动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定金罚则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注意,如果合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此外,定金金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广大用户在进行游戏账号等虚拟产品交易,线上签署电子合同时,需明确合同签订主体身份及违约条款,不可轻信第三方的口头说辞,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需解除合同,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友好协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法定责任。(记者 常健;漫画 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