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杨光
近日,温州7岁男孩补习班坠楼身亡事件引发关注。8月14日,大河报《看见》记者从男孩亲属处获悉,家长控告涉事老师曹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警方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据大河报此前报道,7月26日晚,温州7岁男孩曾虹博在鹿城区某小区居民楼内的补习班补课时,从14楼的窗户坠落,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涉事补习班由温州某小学退休教师曹某开设,当地不少孩子在该处补习语文写作。
坠亡男孩报名的暑期课程共计5周,每周2节课,费用共计1800元。男孩所在班级授课时段共6名学生,事发时,有3名孩子在客厅,由曹某看护辅导写作,曾虹博及另外2个孩子在另一小房间,无人看护。事发时小房间窗户开着,窗户无护栏。


8月14日,男孩亲属告诉大河报《看见》记者,警方告知,孩子是在与其他小朋友玩耍时坠亡的。关于家属控告老师曹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经查无犯罪事实,控告其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因教育局等部门认定,其不属于教育机构,不适用控告的法条,因此不予立案。
家属称,其通过温州12345政务服务热线联系到鹿城区教育局,教育局表示,“双减”以后,学科类培训不再审批,涉事老师曹某无证经营,属于非法补课。
对此,家属认为,涉事场地为教学场所,有收费记录,有上课视频,有作业批改,即便无证也是教学场地,不应该因其是黑教培就规避责任。
目前家属已申请复议。
“非法补课”能规避安全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该事件中,老师曹某开办补习班,作为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保证补习班设施齐全,确保就读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付建认为,涉事房间外无护栏且就读学生只有7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曹某将6名学生分为两个区域,其中坠亡男孩及另外2个孩子在小房间无人看护,且小房间窗户开着无护栏,最终导致男孩坠楼身亡。曹某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她应当预见未安装护栏的窗户可能会对孩子的安全造成威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不过,警方认为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这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
付建表示,“非法补课”不能规避安全责任。虽然曹某的补课行为属于无证经营,违反了教育行业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她可以免除对学生安全的保障义务。无论是合法的教育机构还是非法的补课场所,只要有学生在其中接受教育服务,经营者或组织者都应当确保教学环境的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曹某作为补习班的负责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坠楼身亡,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若家长申请复议后仍对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以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