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是“国之大者”,也是政治监督的重要内容。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为压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而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力监督,则是推动这一制度落地生根的关键力量。
监督的要义,在于明确责任、传导压力。从“要我环保”到“我要环保”的转变,绝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监督机制的持续发力。生态环境作为生存之基、发展之本,一头连着群众福祉,一头系着民族未来。当雾霾遮蔽蓝天、污水侵蚀河流,影响的不仅是生态环境质量,更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当地方为追求短期GDP盲目引入高污染项目,透支的不仅是生态资本,更是高质量发展的潜力。生态保护是检验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的试金石。用政治监督的“手术刀”切除“重开发轻保护”的病灶——这不是简单的“问责”,而是以政治体检倒逼领导干部从政治高度深刻把握责任要求,切实扛起守护绿水青山的政治担当。
监督的目标,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同频共振。政治监督不是空泛的口号,而是具体的实践。地方发展决策部署及其确定的目标,直接关系一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与质量。紧盯地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项目布局等重大决策,确保其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监督的重要抓手。通过政治监督,督促地方扛牢生态环保责任、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既是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始终沿着生态优先、绿色低碳轨道前进的关键之举,也是让群众直观感受到生态改善、提升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破题之策,更是推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形成良性互动的强大动力。
监督的关键,在于解决问题、推动整改。当前,美丽中国建设进入关键期,生态环境保护已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产业转型升级中的绿色技术瓶颈、能源结构调整中的利益矛盾、交通优化中的路径依赖……这些重点领域的堵点难点,正是监督的发力点。政治监督既要督促各部门将绿色低碳要求落细落实,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为绿色发展注入动能;又要紧盯责任落实,确保污染防治攻坚战见行见效,群众环境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让人民群众在生态改善中共享发展成果,切实增强“环境获得感”。
监督的效果,最终体现在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上。生态环境保护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政治监督不是软约束,而是硬杠杠。只有对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制度才不会沦为“稻草人”“纸老虎”;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班子和干部奖惩提拔的重要依据,才能树牢“重生态、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只有锻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作风优良、敢于担当的生态环保铁军,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才能为守护“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的美丽图景筑牢根基,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生态保障。(防城港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