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南:重申“敌国条款”,为痛打日本奠定法理基础

新浪国内新闻 2025-11-23 03:30:16
张思南:重申“敌国条款”,为痛打日本奠定法理基础

来源:直新闻

直新闻:11月21日,日本首相高市早苗首次打破沉默,就中日关系和台湾问题表态,拒不撤回此前争议言论;而中国驻日大使馆随后援引《联合国宪章》“敌国条款”发出警告,您对此有何解读?有观点认为“敌国条款”在国际法上已经失效,您对此又怎么看?

特约评论员 张思南中国罕见提及《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就是在向日本发出极为严厉的法律和历史警告,可谓是另一种形式的“勿谓言之不预”。

所谓“敌国条款”是指《联合国宪章》中的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赋予反法西斯同盟国为防止二战“轴心国”死灰复燃而先发制人采取军事行动的“例外权限”。其中,第53条明确规定,如战败国“重新走上侵略道路”或者出现这样的可能性威胁,有关地区组织或反法西斯盟国可不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直接采取军事行动;第107条则确认,对敌国的一切战时和战后处置,如军事占领和战争审判,在国际法上完全有效,不受《联合国宪章》限制。

简而言之,“敌国条款”的核心意义在于从国际法层面,允许对战败国,也就是德、日、意及其附属国的再次军事冒险进行无需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直接打击。二战以来,“敌国条款”虽从未触发,但一直作为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基石和重要威慑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从二战结束至今已经过去80年,当年的战败国都以“会员国”的身份加入联合国,考虑到各会员国主权地位平等,的确有观点对于“敌国条款”是否还有效存疑,包括1995年的联大决议也认定“敌国条款”已经失效,并建议启动修改《联合国宪章》的程序予以删除。

但另一方面,直到今天,安理会还没有正式通过修正案,“敌国条款”仍然完整保留在《联合国宪章》的文本之中,无论“敌国条款”的法律适用性如何,它在法律技术层面的有效性不容置疑,仍然为战胜国至少保留了政治与舆论上的威慑手段。

直新闻:那为何中方此时要打出“敌国条款”,有何考量?

特约评论员 张思南很明显,此次中国重提“敌国条款”,存在多重考量。

第一是对日本发出极为严厉的警告,打出自卫反击的国际法依据。当地时间11月21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傅聪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如日方胆敢武力介入台海局势,将构成侵略行为,中方将坚决行使《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赋予的自卫权,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国援引“敌国条款”就是为自己的潜在的反制行动奠定法理基础,表明中方绝不容忍任何挑战核心利益的侵略企图。

第二则是敲打日本国内军国主义死灰复燃的危险倾向。中国重提“敌国条款”就是在提醒日本和国际社会,日本迄今为止对二战侵略罪行并没有进行彻底清算,右翼政客屡屡否定历史、美化战犯言行,此次高市早苗公然鼓吹武装干涉台湾问题,等同于戴上了“二战战败国胆敢再战”的帽子,表明二战之后留下的“敌国条款”仍然有存在的必要,中国有能力也有责任以实际行动捍卫战后国际秩序和规则。

第三也是对国内民意进行理性引导。面对高市早苗的激进言论,中方不仅在道义层面强调,日本违反了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样的明确承诺,也通过打出“敌国条款”,表明当前的中日矛盾并非只是某种简单的地缘争执或外交摩擦,而是日本单方面对于战后国际秩序的挑战与否定。中方将议题从双边矛盾提升到了国际法与战后秩序的高度。在此框架下,中方以历史事实和国际法规范为支撑,既回应了国内公众对坚定立场的合理期待,又有效避免情绪化、非理性对抗,使“强硬”建立在规则与法理基础之上,形成一种“强硬而理性”的战略表达,既能为国内社会认可,也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严肃态度。

作者丨张思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