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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央广独家 2025-06-07 13:31:20

央广网北京6月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报道,在6月8日“世界海洋日”“全国海洋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6日发布2024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维护海上航运秩序、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与我国没有任何实际联系的外方当事人为何特意选择中国的海事法院审理他们之间的纠纷?船舶触碰海底管道,责任如何承担?总台中国之声记者孙莹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

 

外方当事人海事纠纷优选中国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土耳其某公司作为连带借款人,加入英国某银行和案外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资金出借方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提起诉讼相关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三级高级法官欧海燕介绍:“土耳其某公司所有的货轮,也就是案涉货轮,为英国某银行设立第一优先登记船舶抵押权,并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海事部门完成登记。英国的这家银行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后,在这艘货轮锚泊东南亚某国期间,获悉这艘货轮下一目的港是我国广西防城港,特地等待一个月后,案涉货轮停泊防城港卸货时,向我国的北海海事法院申请扣船。”

北海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英国某银行基于船舶抵押权请求扣押案涉货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扣押这艘货轮并责令土耳其某公司提供1800万美元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二级高级法官黄西武介绍:“扣押期间,北海海事法院依法准许土耳其某公司将这艘货轮移泊至锚地的申请,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仅用9天就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英国某银行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请解除了对案涉货轮的扣押。”

这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非对称管辖条款,英国某银行在船舶停靠的国家均可寻求司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一级高级法官李伟指出,此案所涉纠纷与我国没有任何实际联系,但外方当事人特意选择向我国海事法院申请扣船,这是基于对中国海事法院的信任。

李伟介绍:“北海海事法院快速受理申请、实施扣押。在英国某银行因担心船舶到锚地后会有逃逸风险而明确反对移泊情况下,法院积极协调边检部门加强监管,打消他们的顾虑,准许船舶移泊至锚地,避免长期停泊在码头泊位而产生高额费用。法院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仅用9天就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顺利化解1800万美元的国际海事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纠纷解决后,船东特地委托律师致信感谢,称这个案件增强了他们对中国法官和中国海运营商环境的信心,在海外产生良好影响。

李伟表示:“此案实现定分止争,展现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为国际海事纠纷解决提供更多‘中国智慧’,也充分彰显‘调解’这一中国经验在解决复杂海事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

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司法保障海洋经济发展

海底油气管道作为全球能源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能源运输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价值。船舶在航行或锚泊过程中与海底油气管道发生触碰,可能引发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环境污染。出现这种情况,到底该如何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给出了指引。

欧海燕介绍:“海南某船务公司光租了一条船。2020年5月17日,这条船在辽宁锦州港附近水域锚泊过程中发生走锚事故,进入海底管缆保护区,船锚与某石油公司的海底天然气管线发生持续触碰,导致管道损坏。事故发生后,石油公司的保险人支付了保险理赔款5814万余元。之后,双方及相关的保险公司进行了比较复杂的诉讼。”

某石油公司起诉要求海南某船务公司赔偿保险理赔款之外的直接损失、生产损失。石油公司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起诉要求船务公司赔偿损失5814万余元及费用等。审理法院认为,海南某船务公司作为船舶光租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黄西武介绍:“大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海南某船务公司向某石油公司支付直接损失赔偿款、生产损失赔偿款及利息3022万余元;向某石油公司保险人支付直接损失赔偿款5814万余元及利息;这三项支付义务以它在法院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为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李伟说,这个案件,法院准确认定触碰事故双方及保险人的责任,确定赔偿计算标准,明确了不足额保险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各自损失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按比例进行分配的裁判规则,为这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裁判指引。

李伟表示:“依法平等保护油气企业、航运企业和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为加强海底能源管道安全、促进海洋科学开发利用和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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