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5日电 据国家文物局微信公众号消息,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博物馆馆藏文物定级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文物局关于全面开展博物馆馆藏文物
定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博物馆: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馆藏文物的科学管理和保护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国家文物局将全面开展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定级与备案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馆藏文物定级工作的重要意义
馆藏文物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物质载体,是博物馆发挥功能的核心资源。馆藏文物定级作为文物保护管理的基础性、关键性环节,是明确文物价值、实施精准管理、提升利用效能的前提。目前,全国博物馆中仍有大量未定级文物,影响了文物价值认知与研究利用,制约了馆藏文物分类分级管理。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博物馆要充分认识馆藏文物定级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对未定级文物,特别是入藏时间较久的文物进行清点摸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推进本地区、本单位馆藏文物定级工作,切实提高馆藏文物定级率。同时,以馆藏文物定级工作为抓手,建立健全馆藏文物鉴定、定级、建档、备案常态化工作机制,提升馆藏文物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二、规范执行馆藏文物定级工作程序
(一)初步鉴定。博物馆组织鉴定专业人员对馆藏文物进行初步鉴定,依据文物年代、特征、工艺、来源、完残程度等,综合评估文物历史价值、艺术价值与科学价值,科学区分一般文物与珍贵文物。确定为一般文物的,完善文物档案信息,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拟定为珍贵文物的,记录文物基础信息,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定级申请。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博物馆可自主组织开展本单位馆藏文物鉴定和定级,再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定级组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馆藏文物定级工作,根据每年度博物馆申请定级情况,确定定级组织形式与工作安排,统筹协调鉴定专业人员开展实物鉴定定级,出具定级意见。确定为二、三级文物或一般文物的,向博物馆反馈定级意见;拟定为一级文物的,通过“全国博物馆年度报告信息系统――藏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汇总报送国家文物局复核备案。
(三)复核确认。国家文物局负责对一级文物进行复核确认,定期组织国家文物鉴定区域中心等鉴定专业机构,分别对其辐射区域内各省申请备案的馆藏一级文物进行复核。鉴定专业机构将按照《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工作指南》的规定要求,视情组织鉴定专业人员开展线上复核或实物鉴定复核,采取相应的研究手段确认是否符合一级文物标准,并通过系统将复核意见反馈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国有博物馆。
(四)信息备案。博物馆应在定级意见或复核意见反馈后3个月内,建立完善文物档案,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并通过官网、官微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馆藏文物名录及基本信息。博物馆可根据自身情况,逐步公开珍贵文物影像数据、研究资料和数字化保护成果。
三、切实加强馆藏文物定级工作组织实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指导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各博物馆,定期开展馆藏文物清点、鉴选等前期工作,统筹兼顾本行政区域内馆藏文物定级需求,优先安排对未定级文物数量多、工作积压久的博物馆开展定级。积极协调国家文物鉴定区域中心、省级文物鉴定中心、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及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机构等鉴定专业机构,统筹调配人员、技术力量,为定级工作提供专业支撑。
(二)狠抓工作落实。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馆藏文物定级工作的组织主体,应全面掌握全省未定级文物情况,明确设定工作目标,科学制定年度工作方案与中长期工作计划,稳步提高本行政区域内定级文物数量。对定级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主动查找并研究解决定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定级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三)压实馆方责任。博物馆应严格履行馆藏文物保管、保护、研究的主体责任,做好馆藏文物定级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文物提取、移动、鉴定等环节中,严格遵守操作规范,防止文物磕碰、跌落、丢失等事故发生。完成文物定级、备案后,及时补充更新相应账目、档案,确保文物级别等信息真实、准确。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