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等条款对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担当不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对纠正和防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实践中,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处理。
根据行为本质分析违纪类型。《条例》关于不担当、不作为行为,在政治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中都有规定。执纪实践中,对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的界定容易出现泛化。我们认为,此类违纪行为针对的是因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方式不当、工作落实不到位等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履职行为,侧重的是违反工作纪律,应注意与政治纪律、群众纪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相区分。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工作秩序及所保障的公共利益和财产,而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方面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群众利益以及党群干群关系。如,《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这种不担当不作为是基于对重大矛盾冲突和危机困难的畏惧,表现为临阵退缩,行为本质是缺少担当意识和斗争精神,属于违反工作纪律。比如,某县民营企业长期非法采矿导致所在村山体垮塌、通信中断、道路毁损,大量群众受灾。该县县长因担心自身安全问题,不敢到一线指挥协调抢险救援工作,导致救援方案迟迟无法执行,造成救援被动,大量受灾群众无法及时得到安置,其行为就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而《条例》第五十六条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虽然也有不担当不作为的行为,但其行为本质是未做到“两个维护”、对党不忠诚,属于违反政治纪律。如,某县县长在该县重要生态功能区内非法采矿专项整治期间,热衷表态造势,在公开场合多次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实际未开展实质性安排部署,导致生态功能区环境持续被破坏,则属于违反政治纪律。《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也有不担当不作为的表现,但其行为本质是未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漠视群众利益,属于违反群众纪律。如,某县县长对群众多次向县长信箱反映的采矿企业未按规定处理排放污水、居民饮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问题,置若罔闻,对下属的多次提醒置之不理,也未安排相关部门处理,导致群众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其行为本质是对群众利益的漠不关心,应为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根据行为特征确定具体条款。有观点认为,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担当、不作为行为对应的是工作纪律第一百四十九条兜底条款。我们认为,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担当、不作为行为涵盖工作纪律中多项条款,应根据行为特征进行分类,按照特殊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适用行为对应的具体条款,没有对应条款的则综合分析行为特征考虑适用兜底条款。如,某乡镇党委书记对本镇村民反映的种子造假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群众聚集性信访,造成不良影响,应适用《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相关规定。又如,某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中,履行审核把关职责“走马观花”,未发现该土地不符合出让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工作纪律中没有对应的具体条款,应适用第一百四十九条兜底条款。
根据行为人身份划分具体责任。在认定责任时,应以行为人身份及职责为依据,衡量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该违纪行为以及对应承担的责任及责任大小。如,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的,该条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应是具有决策权的领导干部,不具有决策权的执行者不可能成为该违纪行为主体。有观点认为,除了对决策者追责,应同时对其他执行者适用第一百四十九条按照不正确履行职责追责。我们认为,此时应根据具体情节来判断,不可一概而论。如果执行者向决策者履行了报告、提醒以及尽可能减少影响和损失等职责范围内的责任,不宜再对执行者追责,反之则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和影响考虑追责。再如,第一百三十九条统计造假行为,应按照直接职责、主管工作、应管工作区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而统计造假失察行为,一般都是负有领导责任者,不可能是具体工作人员,若具体工作人员符合统计造假追责要件,则应直接按照统计造假行为追责。
根据行为表现和结果综合研判评价。有观点认为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担当、不作为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类违纪行为。我们认为,主观方面上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区分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应以其对行为及结果持有的主观态度综合考虑。如,某乡镇干部未按照每日检查护林防火工作要求履行护林防火职责,后山林失火造成严重损失。在此行为中,行为人对自己未每日检查山林的行为是明知的故意,行为人自信地认为当日不会发生火灾,未履行护林防火职责,对造成山林失火的严重后果是过失,综合考虑行为人对造成后果的主观态度,应认定其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根据结果影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对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担当、不作为行为追责,应以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后果为前提。对影响和后果的研判,应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和同类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注意把握政策策略,正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以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如某乡镇负责报送退耕还林补贴的工作人员,对工作懈怠、疏忽大意,将本镇某村400余农户应领取的100余万元退耕还林补贴忘记上报,导致该村农户延迟2个月领取退耕还林补贴,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对该行为应认定为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予党纪处分。又如,某副县长任职接管工作时,对某未完工的房地产工程没有实地察看,仅依据验收证明就进行工程审计决算,违反合同提前支付工程款,考虑到该副县长主观上是为了尽快解决企业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其任职前该工程未竣工就出具验收证明的情况不知情,事后也积极采取措施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最终给予其批评教育处理。
(林韩英 刘柳 作者单位:陕西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