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应用之澜、观效果之澜、观社会之澜
知观念之源、知法律之源、知发展之源
“金析”--从海量资金数据中精准筛选、串联、锁定资金轨迹
"为证”--将资金分析成果转化为支撑定罪量刑的权威证据
从概念正式提出、地方先行先试,到形成了一批理论成果,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规范,成为了一项新增鉴定项目,培养了一支专业尖兵,两年来,“金析为证”由一颗思想的种子,生长为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实践之树。





沙龙现场
2025年11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会同经侦总队,举办“观澜知源 金析而治”――第68期法制文化主题沙龙。沙龙特邀法学界专家学者、高等院校教授、刑事辩护领域知名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侦局领导,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上海、山东、湖北、贵州、甘肃等地公安经侦部门领导,以及16区公检法机关领导齐聚一堂,全面总结两年来公安机关推动“金析为证”从理论研究迈向实践探索的成果成效,研究讨论资金分析研判成果应用发展新路径。
沙龙活动现场气氛热烈,与会者积极互动、深入探讨,为在法治轨道上提升经济犯罪打击治理成效献言献策。
领导致辞

曹克亮 北京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局长
此次沙龙是对“金析为证”过往成功经验的总结回顾,也是对首都经侦工作的实践检验,更是对全国经侦“十五五”规划的谋篇布局。北京公安在部经侦局指导帮助下,结合具体案例,在法理论证、法庭质证、标准出台、机构设立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不断探索,开创了“金析为证”的“北京模式”。
下步将深入推进资金分析鉴定中心建设,培养更多高水平鉴定人才,推动设立更多标准化的类罪分析方法、行业技术规范,强化技术创新和制度保障双轮驱动,持续深化公检法机关协作交流,在制度规范、标准体系、机构设置、人才队伍等方面形成合力,推动“金析为证”提质增效。
各地公安介绍汇报
公安部经侦局、鉴定中心,以及北京、上海、山东、湖北、贵州、甘肃等地公安经侦、法制部门结合执法中的典型案例,分享了会同检法机关推动资金分析结果证据转化,为案件侦办、诉讼提供重要支撑,以及推动资金分析鉴定深化发展的实践经验。

石高军
公安部鉴定中心经侦技术处处长
作为刑事技术检验鉴定专业机构,持续做深“金析为证”理论研究,建设资金分析鉴定实验室,开展资金分析能力测试,积极申报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编制首批6项资金分析技术标准,形成涵盖委托受理、数据清洗等方面的程序文件和技术方法,为“金析为证”提供强有力科技保障,同时,与北京、天津等地经侦部门合作,参与十余起典型案例资金分析和报告出具,取得良好效果。

郑朝辉
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政委
近年来,北京公安经侦部门先行先试,围绕强化顶层设计、推进试点攻坚、深化科技赋能、夯实队伍基础,积极推进“金析为证”各项工作,取得突出工作成效。下一步,将着眼不断充实资金分析鉴定专业人才队伍、加快资金分析平台智能化升级,以及推动局内外资源整合、数据共享、部门联动等方面持续发力,全力推动北京经侦“金析为证”持续完善升级。

王守俭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副总队长
“金析为证”实践发展两年来,北京公安法制部门与经侦部门密切配合,与检法机关协同联动,着眼“金析”向“为证”转化,将侦查思维、证据思维和诉讼思维有机融合,立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效推动“金析为证”证据转化,同时,在全国率先将资金分析延伸引入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立完善“一延伸三融合”工作机制,不断探索办案中心与经侦执法融合发展的新路径、新举措。

谢春雷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总队长
制度上,构建“机构―人员―标准”三轨制管理体系,建成资金分析实验室和鉴定中心,推行资金分析师分级认证;技术上,加强“实验室”与“鉴定中心”融合,研发“资金分析智能体”,推进资金分析结果可视化举证;实战上,拓展专业手段向案管中心、“金析为证”向全警种、资金分析向侦查两端延伸,依托联席会议制度,与检法等单位深入研商资金分析报告证据效力、法律效力等问题,全力推动下步资金分析鉴定文书的诉讼全流程采信和资金分析鉴定结果的独立运用。

徐艳丽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政委
通过全省首起成功案例的破冰,“金析为证”的实战效果得到充分展现,并逐步在各地多点开花。实践中,探索将资金分析委托节点从案件侦查拓展至诉讼全流程,案件范围包括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多种罪名,同时,积极推进省厅资金分析鉴定中心建设,将资金分析鉴定人才培养纳入全省公安尖刀力量培育计划,并推出激励奖励制度。

柴雅
甘肃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副总队长
省厅党委将“金析为证”作为提升公安新质战斗力的重要抓手,明确提出“金析为证2025”“十百千计划”,将省厅资金分析鉴定实验室列为2025年度首批建设项目,并把资金分析能力建设纳入全省素质强警工程,设定三年资格认证率目标,同时,组建经侦“为证”小组,以“流程控制、动态校验、三级审核”为路径,设计鉴定活动和实验室质量管理流程、研发质量管理系统,实现对鉴定活动和实验室的“全流程、全过程、全要素”管理。

李武珍
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政委
要出具一份证明效力强,又经得住法庭质证的资金分析鉴定意见,要从鉴定执行、证据审查、法庭质询三方面着手,确保资金分析鉴定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原则,并尽量采用时间轴图谱、关系图谱、热力图谱等可视化形式增强资金分析鉴定的易读性,同时,要提前预判质证焦点,充分做好出庭作证的准备。

余梦嘉
公安部经侦局挂职干部
资金分析鉴定人出庭指引是对“金析为证”实战质效提升的“精准赋能”,使鉴定人出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助于提高资金分析鉴定工作质效,也有助于增强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实务中鉴定人面临专业性、程序合规性、鉴定文书规范性、出庭质证能力的挑战,建议主动强化专业知识积累,严格执行鉴定程序,规范鉴定文书格式内容,提升出庭质证能力。

王 宇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侦支队
作为资金分析人员出庭质证,要严格做到“侦鉴分离”,在出庭前要充分掌握分析方法和结论,认真制作备答提纲,做好模拟应答演练,庭中围绕法庭提出的鉴定资质、报告撰写,及资金分析过程、方法、内容和账户分析、交易匹配等问题,逐一作答,并可以多采用可视化图表等方式,清晰复现账户匹配过程和资金完整链路,确保分析报告被法庭采信。
律师点评
四位刑事辩护领域的知名律师均表示,“金析为证”是大数据时代,公安机关知势谋局,创新打造的治理经济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的“利器”,其重要性正被越来越多的律师所关注,并成为共识。

韩嘉毅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金析为证”是公安机关主动顺应当前犯罪治理形势任务要求,提出的具有领先意义的创新性举措。要确保资金分析鉴定的证据效力,必须严格依照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标准要求,针对鉴定委托、检材提取、数据清洗分析等环节,制定更为严谨、科学的制度规则,同时,要准确把握其证据属性,资金分析鉴定解决的是证据和事实问题,避免对案件法律性质做出评价。

毛洪涛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金析为证”作为公安机关的创新性举措,经过两年发展,在检法机关和律师中形成了越来越多的共识,充分证明了其对于经济犯罪治理的重要作用。立足推动“金析为证”行稳致远,建议资金分析鉴定要遵循数据可追溯、过程可复现、结论与解释相对应的原则,在取证时要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固定完整,筛选清洗有逻辑、可重复,同时,语言表达要中性,避免使用推论性用语,并注意提升报告的可读性。

杨晓虹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主任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资金分析鉴定人出庭不仅是程序要求,更是技术证据可靠性的制度保障。作为辩护律师,建议从出庭通知程序、不到庭替代、完善远程作证机制、保障辩方专家辅助权、厘清“拒绝回答”边界、规定必须出庭情形等方面,对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进行规范,以确保程序公正,让专业证据经得起法庭检验。期待公检法司各方协同发力,将“金析为证”的制度设计转化为司法实效。

石红英
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资金轨迹是经济犯罪的DNA,资金分析鉴定是准确认定犯罪的重要证据,资金分析鉴定人是解码犯罪基因的科学家。实务中,检材的来源和范围,资金分析技术的规范和标准,都是庭审质证的重点,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鉴定人员要做好从技术语言到法律语言的转换,有效回应庭审质疑,确保技术证据在法庭上“说得清、辩得明”,同时,建议将律师提出的反证材料纳入分析视野,进一步细化资金分析报告内容。
检法机关交流研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及北京市区两级检法部门参会领导对公安机关通过“金析为证”在司法诉讼中提供客观有效、经得起检验的证据予以充分肯定,一致认为资金分析鉴定对于提高审查效率、强化追赃挽损有积极作用,并从提高资金分析报告准确性、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提出建议。
廖元勋
最高人民法院
行装局二级巡视员

“金析为证”实现了“金析”向”证据”的有效转化,为侦破经济犯罪案件提供清晰可靠的专业判断,对维护经济秩序、打击经济犯罪、防范化解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法院作为最终使用方,受益匪浅。未来,建议着力构建完善的标准体系、强化专业领域的人才培养、推动技术方法的创新应用,切实提升资金分析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孙书敏
最高人民检察院
经济犯罪检察厅
四级高级检察官

从检察机关证据审查的角度看,资金分析鉴定意见的审查重点在于是否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包括“侦鉴分离”原则是否规范落实、数据来源是否准确全面、分析规则是否客观科学,以及是否能和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要使资金分析鉴定在诉讼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公检法律及专家学者共同研究,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依法稳妥规范推进这项工作发展。
卢 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第四检察部
三级高级检察官

资金数据分析工作能够提升经济犯罪案件中海量数据的审查效率与追赃成效。为确保资金分析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需重点关注检材完整性、数据校验值准确性、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公检法机关应当针对不同案件类型梳理提炼资金特征与经验规则,提升资金分析的证据化应用效果,并持续强化专业化能力建设,强化实质性审查和出庭应对能力,充分发挥资金分析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明价值。
黄伯青
上海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庭长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资金分析鉴定的“三性”审查至关重要――合法性上应注意明确法律依据、取证全程记录;客观性上应确保数据完整、模型透明;关联性上应警惕分析结论先入为主,避免案件定性出现偏差。建议扩大出庭作证人员范围至前端取证人员,并优化司法资源投入,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同时,将“好钢用在刀刃上”。
刘砺兵
北京市朝阳区
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庭长

“金析为证”的发展体现了数字技术正在广泛地应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契合了数字时代司法实践的需求。实践中,为确保公正中立,应坚持数据来源客观、算法逻辑透明、尽早允许辩方接触分析鉴定过程,并通过诉讼程序规制数字技术应用,保障审判中立与权利平等,使“金析为证”发挥更大作用。
燕帅
北京市朝阳区
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
副主任

从微观个案角度看,解决不同部门,或者使用不同分析平台开展资金数据分析结果的差异性问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点,建议公检机关建设统一的数据分析平台,确保分析结果相对统一。
专家学者点评
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北京警察学院等高校的法律专家,对此次法制文化主题沙龙给予高度评价,认为两年来“金析为证”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并为“金析为证”下步工作的新发展建言献策。

申 蕾
北京警察学院侦查系
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金析为证”发展两年来,资金分析专业人才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各地公安高校陆续从实战角度出发,优化完善经侦专业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模式,如北京警察学院组建了“金析社”,建立了经济犯罪资金分析微专业,从人才培养的角度看,高校是受益者。

刘 铭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法律教研部教授
《资金分析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指引》将与《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及配套登记管理办法形成有效衔接,推动资金分析鉴定从公安内部“小程序”延伸至刑事诉讼“大程序”。实务中,应准确把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重点环节和内容,既要通过准备质证提纲与模拟应答,确保鉴定成果在庭审中予以清晰、准确呈现,也要加强个案中“控辩审”三方在庭前及后续环节的协调沟通,推动实现司法公正的共同目标。

吴 丹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经济犯罪侦查学院
院长、教授
“金析为证”具有主体适格、程序合法、符合证据“三性”的法理基础。面对现代经济犯罪治理难点,“金析为证”体现了经侦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内涵要求。作为公安人才培养的高地,公安院校要主动顺应时代发展,紧扣公安实战需要,通过丰富教学科研体系,加强实验室校局共建,不断夯实资金分析鉴定的理论基础、人才基础和机构基础,为提升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提供坚实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戴 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侦查学院院长、教授
《资金分析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指引》在整个刑事技术鉴定领域都具有重要的示范指导意义。建议进一步丰富拓展指引的内涵外延,吸收涵盖材料清单、问答模板、典型案例、培训资料等多领域、多维度的经验成果。具体内容上,总则部分建议增补授权签字人出庭作证规定,严格规范庭前会议沟通协调程序;分则部分建议细化出庭作证配套PPT、视频等可视化材料的制作要求,同步建立鉴定文书合规补正机制,明确出庭拒绝回答的法定情形。

李玉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副校长、教授
“金析为证”不仅是公安经侦技术的重大突破,更是司法证据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探索。回顾发展历程,坚持问题导向,主动破解当前经济犯罪治理难题;坚持理论实践相结合,重视理论支撑与学术共识;坚持经验总结推广,不断激发各地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依法改革创新,始终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坚持协同发力,积极与人大、检察、法院、司法、金融监管、银行等部门就关键问题达成共识,是其能够取得突出成效的重要原因。

王 铼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金析为证”的提出,标志着刑事司法体系对资金分析功能的制度性重塑,体现了我国司法鉴定机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时代性演化。公安机关应当深刻把握资金分析证据转化的制度生成与法理定位,通过出庭作证的体系化建设,质证表达的标准化改进,程序正当的制度性保障,技术手段的验证性支撑等方面,推动鉴定人从“能上庭”到“敢上庭”,从“讲技术”到“讲证据”,让“金析为证”真正成为司法认可的制度事实。

刘品新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
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金析为证”自2023年9月被首次提出,发展到现在已成为海量数据用作证据的示范。实践中,面对目前资金分析的算法模型及大数据证据的可靠性难题,需要法律界与科技界的协同探索。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实行部省两级登记管理模式,既保证了全国标准的统一性,又兼顾了各省级区域执行的灵活性,这种公安系统内部从紧的严管机制,为稳健推进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

郭 华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教授、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所长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
研究会常务理事
“金析为证”推动公安经侦工作从“侦查思维”向“证据思维”“诉讼思维”延伸,加速了工作的法治化、专业化、科技化进程。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将“金析为证”作为鉴定意见应用于刑事诉讼,可以解决合法性的问题,同时,要积极响应国家高质量发展要求和“人工智能+”战略,进一步完善算法模型标准,增强我国资金分析国际话语权,解决科学性问题。为此,要从打造鉴定机构、锻造鉴定队伍、构建鉴定制度、推进鉴定融合互补等方面重点发力。

卞建林
中国政法大学
诉讼法学研究院
名誉院长、教授
中国法学会
学术委员会委员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
研究会名誉会长
“金析为证”这两年取得了飞速发展和长足进步,得益于公安机关自身建设、法律规范的完善和理论研究的支撑。为进一步推动“金析为证”持续发展,要积极推进机构、队伍、经费、技术建设,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同时要健全完善相关程序,明确新增鉴定项目的技术流程,以及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制,此外,还要强化证据要求,增强证据的技术度、专业性和公信力,推动“金析为证”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和司法鉴定法起草中的认定和应用。

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委员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金析为证”具有成本低、周期短、证据效力有保障等优点,提升了司法效率,避免了案件久拖不决,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为打造升级版“金析为证”,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建议:要在资金分析的委托和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刑法实体问题的关注和审查,以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同时,要构建证据商谈、商讨机制,充分听取被告人辩解和律师的辩护意见,强化证据审查和质证,确保资金分析意见科学、准确、公正,此外,要及时总结实践中的教训或难题,深入分析问题的成因,并针对性提出解决办法,推动“金析为证”行稳致远。

华列兵
公安部经侦局局长
这次沙龙活动意义特殊,两年前,正是在北京市局法制文化主题沙龙上,首次提出了“金析为证”,正式开启了全面推进资金分析成果证据转化的征程。经过两年的努力和积淀,“金析为证”取得令人瞩目的突破性进展,我们再一次回到这里,进行小结、重新出发。
“金析为证”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精准契合提升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方向,深刻影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重构和刑事诉讼证据体系的完善,有利于公安机关破解执法司法难题、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规范了经侦技术的应用
全面夯实了“金析为证”的理论根基,构建了基本制度框架,细化了操作流程和标准规范,推动了专业机构建设,最大限度形成了学界、司法界的普遍共识,为资金分析这一大数据时代应运而生的经济犯罪侦查技术提供了法律背书和程序规制。
节约了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司法成本
各地经侦部门全面推进“金析为证”工作落地落实,资金分析报告在27个省份的200余起案件判决中作为证据使用,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从办案时间、办案经费、警力投入、社会资源等各个层面降低了诉讼成本。
提高了经侦队伍的专业素养
一方面,全国近2万名经侦民警接受了资金分析能力培训,极大提升了队伍整体专业素养;另一方面,通过校局深度合作,编发资金分析教材等,重构了公安经侦人才培育模式,促进了经济犯罪侦查学科建设发展。
提升了经济犯罪案件执法效能
通过“金析为证”这个手段,明确案件中的资金流向、账户关联 、财产归属等,公安机关挖掘了大量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隐案、黑案,为最大化追赃挽损缩短了时间窗口、拓宽了路径效果,提升了经济犯罪领域侦查打击和执法办案的精准性。
完善了大数据时代刑事诉讼证据体系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经济犯罪逐渐成为主流犯罪类型,现代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也面临各种挑战。“金析为证”是公安司法实践对此做出的积极回应,不仅弥补了经侦部门专业鉴定的空白,还弥补了公安大数据分析鉴定项目的空白。
当前,“金析为证”工作正处于全面推广应用的关键时期,要深入总结宣传前期工作经验成效,推动形成社会普遍共识;要加强高水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建设,做实规划设计和监督管理,确保高质量地开展资金分析鉴定工作;要继续强化理论研究、沟通协调和人才培育,全力推动资金分析鉴定工作落地落实,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大道如砥 大势如潮
发轫于炽热 深耕于绵长
以星火之姿破局启程
以大川之势奔涌前行
数字时代 潮流浩浩荡荡
金析而治 脚步坚定向前

